当事人信息 原告孔凡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江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德连,系上海卓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白山市江源区盛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德柱,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孔凡有诉被告白山市江源区盛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孔凡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孔凡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凡有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红波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孟凡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