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凌泽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多,重庆市永川区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万大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长风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松溉镇临江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565888。 法定代表人:祝彬。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凌泽富与被执行人万大华、重庆市永川区长风航运有限责任公司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72民初3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3月2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92175.38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821元,被执行人先行支付申请执行人6万元,此后,从2021年4月起每月支付2万元直至付清案款为止;被执行人如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否则,被申请人应另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违约金1万元;申请执行人收到被执行人首期支付的6万元后,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4月15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首期案款6万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并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终结(2021)鄂72执1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孔令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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