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梧桐府8号楼2号商业。
负责人:张永谦,公司首席运营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乐,北京晴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昕,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唐山市路南区。
被告:阙绍东,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唐山市路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与被告张昕、阙绍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魏 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