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江西国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曾庆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军诉被告曾庆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庆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劳务费15760元和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时止)2、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原告应被告的要求给被告承包的永丰乡羊山工地进行挖掘作业,约定台班费260元/小时,2018年11月原告给被告提供的挖掘机作业工程全部作业完毕,经结算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5760元,被告当时承诺会尽快付清。2019年2月2日原告再次要求被告立即付清劳务费,被告称目前没有能力支付,同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今欠到李军在基羊山工地计币壹万伍仟柒佰陆拾元整。今欠人:曾庆祥3607321986××××××××,2019.2.2”;被告出具欠条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分文,原告每次催讨,被告均找借口。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曾庆祥未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曾庆祥于2018年10月将兴国县永丰乡羊山道路路基挖掘工作交由原告李军完成,约定台班费260元/小时;同年11月,李军完成上述挖掘工作;经双方结算,曾庆祥应付李军劳动报酬15760元。后经李军催收,曾庆祥于2019年2月2日出具一张欠条,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到李军在基羊山工地计币壹万伍仟柒佰陆拾元整。今欠人:曾庆祥3607321986××××××××,2019.2.2日”;欠条出具后至今,曾庆祥未支付李军上述劳动报酬1576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曾庆祥将兴国县永丰乡羊山道路路基挖掘工作交由原告李军完成,双方之间已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该劳务合同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曾庆祥出具欠条给李军后,其双方之间已产生合同之债;曾庆祥在李军催收后合理期间内未支付李军上述劳动报酬,依法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本案事实发生于****年**月**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曾庆祥支付原告李军劳动报酬计人民币15760元; 二、被告曾庆祥支付原告李军劳动报酬15760元之利息,利息自2021年2月5日(起诉之日)起至付清该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本案所涉履行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被告曾庆祥可直接付至原告李军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卡号为62×××80的账户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7元,原告李军已预交,由被告曾庆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谢文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饶 京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