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208,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牛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无极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申请人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牛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无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的(2020)冀0130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进入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有部分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存款4993.06元,除扣缴执行费1071.21元,将剩余案款3921.85元向申请人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发放。另经网络和线下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存款、房产、车辆、保险、公积金、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本院依法制作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录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进行公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法进行了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高登辉
审判员 徐全振
审判员 曹永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怡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