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被告人被告人郑大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捕前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曾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0年2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1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立案日期2021年5月28日

开庭日期2021年6月10日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海检刑诉〔202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大维犯贩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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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被告人郑大维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查明事实2021年1月27日22时许,购毒人陈源进(绰号:“鬼子”)通过微信电话联系被告人郑大维购买200元毒品,双方约定在北海市海城区北京路明苑花园门口交易。被告人郑大维随后到北海市海城区云南路潮派酒吧找“亚七”购买150元毒品后来到交易地点等候。陈源进开车来到交易地点后,叫被告人郑大维上车交易,被告人郑大维遂上车,陈源进将200元交给被告人郑大维,被告人郑大维将毒品0.1克交给陈源进后下车离开。2021年1月30日1时许,陈源进通过微信电话联系被告人郑大维购买3O0元毒品,双方约定在北海市海城区唐会酒吧交易。被告人郑大维随后到北海市海城区屋仔村鸡煲王美食店对面树下找“亚七”购买250元毒品并来到交易地点等候。陈源进开车来到交易地点后,叫被告人郑大维上车交易。陈源进向被告人郑大维说明其身上只有250元,余下50元有钱后再给,被告人郑大维同意,陈源进便将250元交给被告人郑大维。被告人郑大维将毒品(净重:0.34克)交给陈源进后正下车离开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郑大维身上收缴毒资250元及苹果手机二台;从陈源进身上提取毒品一小包。经鉴定:上述收缴的毒品中检出氯胺酮。

归案后,被告人郑大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意见被告人郑大维违反毒品管理制度,贩卖除鸦片、甲基苯丙胺、海洛因之外的其他少量毒品氯胺酮0.4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大维具有累犯的加重情节。被告人郑大维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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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主文一、被告人郑大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30日起至2022年4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郑大维的作案工具玫瑰金色苹果7手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谭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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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露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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