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汉银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住所地:汉川市滨湖大道银湖城五号楼、六号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MA487262XX。 法定代表人:刘邓华,经理。 被告:周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银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诉被告周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银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祥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银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银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周祥的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武汉银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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