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春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明超,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玖阆电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沈砖公路3129弄7号328室。
法定代表人:蒲松鹤,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蒲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阿根,上海市珠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佳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塘桥镇巨桥村。
法定代表人:钱国平。
审理经过
上诉人范春华因与被上诉人玖阆电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蒲刚、原审第三人江苏佳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7民初17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7民初170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范春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112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