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金银大道**金融大厦**。 主要负责人:张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斌,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宜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王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营业部与被告王宜涵、王建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营业部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营业部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确属自愿,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营业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4.16元,减半收取837.08元,因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营业部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其应负担50元,减半收取25元,剩余812.08元退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营业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新文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九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方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