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福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兴哲,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福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福友因与被告李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2021年6月1日,李福友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福友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2920元,由李福友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潘振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