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原告):刘理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申请人(被告):杨卫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理德与被申请人杨卫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期间,根据刘理德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豫0802民初409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杨卫芳名下银行存款10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21年10月15日,刘理德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并书面申请解除对杨卫芳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卫芳名下银行存款1030000元的冻结措施,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扣押、查封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连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雨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