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贾兴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息县。
审理经过
关于贾兴强罚金一案,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528刑初24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贾兴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通过息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信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息县管理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和住房公积金财产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528执1836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熊懿辉 审判员 易浩楠 审判员 陈宗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