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4054。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聚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路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第三人刘建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聚磊、路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4民初74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聚磊、路超自动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聚磊、路超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聚磊与第三人刘建玲共有的位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户(不动产权证号:07-××4),现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拍卖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刘聚磊与第三人刘建玲共有的位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户(不动产权证号:07-××4)用其价款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