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学义,男性,****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县。
被执行人:沙恩·塞克满,男性,****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李学义与被执行人沙恩·塞克满合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8民初401号民事调解已生效,责令被执行人沙恩·塞克满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沙恩·塞克满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人李学义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2328执47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