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苏梨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凤鸣镇三元桥村*组。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浙湖刑初字第6号判决书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执行刑事涉财产部分,没收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生效时其个人全部财产。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苏梨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1日和1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苏梨军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于2021年3月11日委托被执行人苏梨军住所地法院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对相关不动产进行了调查。

截止2021年4月16日,本院从网络回馈信息和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调查当地不动产部门回执中皆未发现苏梨军有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鉴于被执行人苏梨军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采取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强制措施。

综上,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苏梨军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和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浙05执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沈 伟

审判员 王一辉

审判员 周 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丁晓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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