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段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段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27年4月11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段勇的违法所得全部。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2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8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闽04刑更13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闽04刑更10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6年6月11日止。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21年5月10日以罪犯段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段勇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屇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必富、柯昭潘,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民警廖世海、张传鑫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段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段勇系毒品再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8月至2021年2月累积考核分2639分。2019年5月至2021年2月获得表扬4次。该犯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元2000元。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认罪悔罪书和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段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毒品再犯,且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段勇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26年4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