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热XX,女,****年**月**日出生,住址:新疆伽师县。
被请执行人:阿XX,男,****年**月**日出生,农民,住:新疆伽师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热字完姑丽·阿布瓦依提与阿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阿XX至今尚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以及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去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阿XX名下有两辆车,车牌号分别为新QB5X25×××、新QD2667×××。车牌号为新QD2667×××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故不能执行。车牌号为新QB5X25×××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该车辆由(2021)新3129执104号案件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本案对该车辆予以轮后查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现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尚余10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新3129执9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收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