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培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 被执行人:郑碧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陆丰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培育与被执行人郑碧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粤1581民初325号民事判决,郑碧钢应向高培育偿还货款398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97.5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已私下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高培育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郑碧钢已将案件受理费397.5元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粤1581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贤丹 审 判 员 余腾蛟 审 判 员 余派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凯慧 书 记 员 林诗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