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遵义,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告:吴**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忠与被告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李忠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忠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昌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方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