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增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告:曹国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邯郸市峰峰矿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增风与被告曹国生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增风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增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增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增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振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柴照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