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家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

被执行人:符彩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家焕与被执行人符彩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符彩剑没有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家焕申请立案执行,本院2021年4月7日受理立案,依据(2020)桂0481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符彩剑向申请人李家焕归还借款本金10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1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8元。

原告诉称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1000元,本院依法划扣了1119.05元。2021年7月14日被执行人符彩剑与申请执行人李家焕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符彩剑从2021年8月起每月25号前还款1000元给申请人李家焕,申请执行人李家焕放弃对本案利息及诉讼费的请求,本案执行费58元由符彩剑承担;2、申请人李家焕不同意撤销本案所有被执行人符彩剑的限制消费令,也不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符彩剑名下的银行账户及微信的冻结;3、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方案还款的,申请执行人立即申请恢复执行。由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桂0481执63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蒋尚志

审 判 员 梁志鹏

审 判 员 李瑞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关德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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