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被告:韩晶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丰与被告韩晶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丰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丰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学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怡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