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城中支行,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西雅华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11442761X。 负责人:李杨,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汉祥,男,该支行职员。 被告:郭晓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城中支行诉被告郭晓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于2021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汉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晓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4944.99元、利息1397.31元、违约金1596.84元、消费手续费1084.49元(以上暂计至2021年1月7日止,之后的利息按约定计算至结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郭晓军于2017年6月20日在原告处开立金穗贷记卡账户,卡账号:62×××01,并签名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该客户领卡后,从2017年6月29日开始透支消费,但透支款项到期后,部分按期归还,截止至2021年1月7日,被告仍拖欠我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4944.99元、利息1397.31元、违约金1596.84元、消费手续费1084.49元。
被告辩称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及书面答辩意见。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身份证、金穗贷记卡开卡申请表、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及收费标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合同送达师范条款、卡账客信息、财务信息(欠款明细)、基本信息、消费流水、金穗贷记卡透支催收通知书、催收信函作为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案法律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后,未按照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及章程的约定向原告偿还透支欠款,构成违约,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郭晓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城中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的本金44944.99元、利息1397.31元、消费手续费1084.49元(以上暂计至2021年1月7日止,之后的利息按约定计算至结清为止)、违约金1596.84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郭晓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鲍晓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岑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