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良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9号。 负责人:于言良,该办公厅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爽,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良辉因与被申请人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终8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良辉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和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共计144,542.56元。事实与理由: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即未认定用人单位以为员工发放保险补贴,免除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义务的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基本医疗保险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履行的义务,申请人为一名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一、二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主张劳动者知晓工资构成及工资中包含保险补贴就可以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很多类似案件,用人单位以工资中包含保险补贴为由可免除其为员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义务的主张均未被支持。同样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工资中包含保险补贴进行抗辩,该主张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被申请人应当向再审申请人给付未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基本医疗保险金。同时,申请人也愿意返还已从用人单位领取的保险补贴。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提交意见称,首先,由于政策原因,被申请人无法为临时用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但是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入职时就已告知,并按月发放保险补贴,要求其自行缴纳社会保险,且工资组成包括保险补贴,申请人多名同事及另案当事人陈强在工资发放明细表上签字确认,可见,申请人对领取保险补贴后自行缴纳保险是认可的。其次,被申请人发放的保险补贴数额多于申请人主张的保险损失,申请人并没有遭受损失。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赵良辉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赵良辉主张赔偿保险损失的问题,原审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工资发放明细记载了工资构成中包括保险补贴,且代领过再审申请人工资的劳动者亦出庭作证证实再审申请人知晓工资构成,由此可见,被申请人已将社会保险以保险补贴的形式支付给再审申请人,原审法院未支持赵良辉要求被申请人赔偿保险损失的请求并无不当。赵良辉提出再审请求和理由不足以改变原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赵良辉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赵良辉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丁 海 审 判 员  刘 冰 审 判 员  钟 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宁宁 书 记 员  丁威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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