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郭江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华州区。
审理经过
郭江林罚金一案,本院(2020)陕0582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江林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处罚金15500元,没收作案工具,并在市级以上媒体上赔礼道歉。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4月21日移送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票等有价证券,无注册登记公司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郭江林限制高消费。现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