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少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封丘县。
被执行人:刘平顺,男,汉族,1963年01月11月生,住封丘县。
被执行人:衡爱香,女,汉族,1960年,12月17日生,住封丘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少民与被执行人刘平顺、衡爱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少民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予以受理并决定立案。申请执行人张少民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6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刘平顺、衡爱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刘平顺、衡爱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刘平顺、衡爱香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
二、2021年6月3日、2021年7月13日,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刘平顺、衡爱香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进行总对总查控,未发现刘平顺、衡爱香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2021年6月20日,经向封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分公司、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丘管理站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平顺、衡爱香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收益类保险信息及住房公积金信息。
四、2021年7月12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刘平顺、衡爱香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
五、2021年7月13日,因被执行人刘平顺、衡爱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六、2021年7月9日,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张少民,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平顺、衡爱香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少民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平顺、衡爱香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及其下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张少民,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