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来宾市金双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宾区西二路东X号。

法定代表人周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来宾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宾区东二路X号嘉美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立,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来宾市金双喜商贸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1302民初45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6日申请执行来宾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58405.52元,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受理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来宾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桂1302民初4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执行重新立案,恢复(2020)桂1302民初4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提供执行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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