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范一衡,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法定代理人:张梅英(范一衡之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申请人:郗亚军,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濮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范一衡与被申请人郗亚军非诉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郗亚军名下龙跃小客牌电动三轮车,保全金额为100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张梅英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26中的存款10000元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范一衡向本院申请非诉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有效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人范一衡的非诉财产保全申请;
二、依法冻结担保人张梅英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25
1712000590126中用于担保的存款10000元,期限为一年;
三、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郗亚军名下龙跃小客牌电动三轮车,期限为两年。
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的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
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范一衡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