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首呈美好生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金沙大桥旁金地嘉年华1号楼商业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MA6HMMR56M,
法定代表人:龚飞。
被告雷以雁,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首呈美好生活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雷以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贵州首呈美好生活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首呈美好生活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首呈美好生活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贵州首呈美好生活建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