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城投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梅湾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赵平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文生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道县,经常居住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城投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文生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永州市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永仲决字(2019)第139号裁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文生伟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城投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该案立案后,于2021年1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高消费令;于2021年2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理财保险等信息的登记情况,于2021年4月22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本院于2021年6月14日通过面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及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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