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雨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春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河油田钻井二公司职工,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权(二上诉人儿子),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平安街泰顺小区26-2-501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艳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盘锦市大洼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雨风、孙春柱因与被上诉人姚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河人民法院(2021)辽7401民初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雨风、孙春柱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何雨风、孙春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何雨风、孙春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何雨风、孙春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冬梅

审判员  张 原

审判员  吴 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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