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市巫溪县雅川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丰益社区水园商城2、3区负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MA5U46PG1R。
法定代表人:王顺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运军,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巫溪县马镇坝大京都购物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丰益社区水园商城2、3区负一楼,重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8MA5U9T6C8Y。
经营者:罗登文,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龙,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娟,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市巫溪县雅川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巫溪雅川茶业公司)与被告巫溪县马镇坝大京都购物中心(以下简称大京都购物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巫溪雅川茶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运军,被告大京都购物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巫溪雅川茶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大京都购物中心赔偿原告巫溪雅川茶业公司财产损失275150元(含营业损失,参照违约条款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0日,原告巫溪雅川茶业公司与被告大京都购物中心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用被告位于巫溪县马镇坝水园商城二、三区负一楼商铺,租期8年,用于经营商品零售。租赁期间,巫溪县马镇坝水园商城负一楼出现几次大规模漏水,时间分别为2016年8月7日、2018年9月27日至10月13日、2018年12月17日至12月20日、2019年4月5日至4月25日、2019年6月24日至7月25日、2020年1月9日和2020年2月18日。事发后,原告将物品损失列明清单后交由被告大京都购物中心核实,但对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协商未果。
被告辩称
被告大京都购物中心辩称,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和马镇坝大京都购物中心楼顶漏水属实。被告租用杨永知的房屋后出租商铺给原告,被告也是受害者。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需由被告方管理人员确认为准,未经确认的损失不予认可;原告未按期给付租金也构成违约,原告主张的营业损失不予认可。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了举证质证。
本院查明
本案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12月10日,乙方刘合英(巫溪雅川茶业公司)与甲方大京都购物中心签订第1份《商铺租赁合同》,甲方将巫溪县马镇坝水园商城负一楼部分商铺出租给乙方,租金每年5万元,从2018年起每年递增5%,租期为2015年12月2日至2017年12月2日止,甲方按现状交房,甲方负责水电进入乙方所租赁商铺。该合同签订后,由原告巫溪雅川茶业公司进场装修并从事茶业、茶具销售至今。该第一份合同到期后,原、被告未连续签订书面合同,于2019年双方补充签订第2份《租赁合同》,乙方为巫溪雅川茶业公司,该合同约定租期为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商铺面积140平方米,年租金5万元,从2018年起每年租金递增5%,甲方提供有关部门核准的水、电设施,保证乙方在承租期间可以正常合理使用商铺,还约定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或本合同其他费用,每日按逾期总额1%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如一方违约支付另一方一切损失费,并支付10%违约金。2019年12月2日,原、被告签订第3份《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019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止,其他条款主要内容与之前第2份《租赁合同》一致。
原告使用租赁商铺经营过程中,发生多次天花板漏水、掉落。原告在遭受损失后,对部分货物及修理损失要求被告予以确认,被告的现场管理人员杜友贤亦在部分索赔清单上签名确认。其中2016年8月7日的索赔清单载明受损物品价值40684元、大厅重装修52110元、其他损失(含房租、营业收入损失、员工工资、清洗场地、货品搬运等工资)55400元,共计148194元,杜友贤签名确认,之后又打印有“特别说明:因为补偿资金一直未到位,故现决定将受损货品按零售价追偿,总计金额为174526.00元”。2018年9月27日至10月13日受损清单载明货品损失为22320元,由杜友贤签名确认;原告据此制作的清单还将摄像头、天花板、大水桶和营业收入计入,共计损失34220元,但未得他人签名确认。2018年12月17日至12月20日受损清单载明货物损失17250元,有杜友贤签名确认。2018年12月25日维修清单(金额7600元)和2018年12月30日维修清单(金额1800元),未得他人签名确认。2019年4月5日至4月25日受损清单载明货物损失18580元,已得杜友贤签名确认。2019年6月24日至7月25日受损清单载明货物及摄像头损失4085元,已得杜友贤签名确认;原告据此制作的受损清单将营业损失9600元计入,共计13685元,但未得他人签名确认。2020年1月9日因漏水导致厕所垮塌、雅间墙壁受损维修清单载明维修费1730元,已得杜友贤签名确认。2020年2月18日受损清单载明货物损失5759元,已得杜友贤签名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巫溪雅川茶业公司与被告大京都购物中心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及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按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被告应当保证出租房屋符合商铺正常经营的条件,该约定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原告承租的商铺因楼顶漏水导致货物和设施受损,而被告亦未通过维修使楼顶不再漏水,保证商铺能够正常经营,故被告应当对原告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有责任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后果。故对原告主张的损失,经被告的管理人员杜友贤签名的部分,本院予以认定,对未签名确认的部分,本院不予认定。其中2016年8月7日索赔清单中,结合杜友贤签名位置和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认定损失为148194元。故原告提交的索赔清单中,经杜友贤签名并得被告认可的损失有217918元。对于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中营业损失部分,未得被告认可,无其他证据佐证,参照违约金标准计算亦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认定。
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巫溪县马镇坝大京都购物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市巫溪县雅川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货物及装修损失共计217918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巫溪县雅川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13.62元,由被告巫溪县马镇坝大京都购物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