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遵义中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友勇。

被告:付家俊,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审理经过 原告遵义中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家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遵义中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付家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中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付家俊的起诉,是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遵义中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遵义中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孟荣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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