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玉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被告:广州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黄埔营业部,经营场所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路211号。
负责人:陈金燕。
被告:广州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313号五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孟志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肇庄、吴嘉颖,均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唐玉玲与被告广州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黄埔营业部(以下简称“康辉国际黄埔营业部”)、广州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辉国际”)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玉玲、被告康辉国际黄埔营业部的负责人陈金燕、被告康辉国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肇庄、吴嘉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唐玉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退还旅游团款998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朋友罗秋玲、许坤华、谢雪霞一起参加被告组团的“欧洲十天团”,原定在2020年3月8日出团。2020年1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NO.0002518《广州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收据》,确认已收取原告和罗秋玲、许坤华、谢雪霞的团费,每人9988元,共计39952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因新冠××的疫情,旅行社不能出团。2020年4月11日,原告到被告处要求退还团费,但被告却拒绝全额退费,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只能诉至法院,恳请法院查明本案事实,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康辉国际黄埔营业部辩称:答辩意见与康辉国际一致。
被告康辉国际辩称:一、本案诉状中原告陈述不对应社会公知事实。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善后处理沟通经过并不完整,回避本案所涉合同纠纷已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持下调解。在沟通退款过程中,同团其他游客在调解过程中,已理性接受部分旅游券加部分现金的退款(损失分担)方案。原告与我司均认同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本案所涉旅游合同确实基于疫情的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履行。在善后处理沟通过程中,不论是春节假期延长或是政府各级部门基于安全理由反复延迟开工时间,均对于沟通时间延长存在客观影响。由于原告参加的是出境团队,无论是确认接待环节的哪一项发生费用、损失金额,均需要我司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时间,更不用说外国政府及机构在疫情之初并不愿意主动配合。二、本案中“不可抗力”扣款基于法律规定应当适用。本案中存在疫情的“不可抗力”影响,应适用旅游法第67条的规定处理。由于存在“已发生不可退回费用”,因此无法原额返还原告所有已缴纳团费。理由在于原告参加的“欧洲十天团”出境旅游团队,虽然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出发,但是在中国大陆政府部门因疫情发出暂停所有旅游团队出行通知时,对应所涉行程的相关接待安排早已落实,相关费用也早已支付至包括境外酒店在内的所有境外旅游接待部门。由于离取消时间过近,部分费用确实无法退回。境外航司、地接社的退费政策变化,也是中国大陆各企业乃至外交部门共同努力的结果。从开始大部分航司、地接社的完全不退、不退现金(保留一年期使用权),到现在的部分同意退、退部分现金,经历漫长而艰难的争取。本案中,我司依法只需退回扣除“实际已发生且不可退还费用”之后的旅游团费。毕竟,本案中我司并不存在任何故意过错情形,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我司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驳回原告对于我司的无理诉请。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20日,曾向红(甲方)与康辉国际签订《广州市出境旅游组团合同》(合同编号:0002715),约定:5.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或召开出团说明会时应当向甲方提供行程表,行程表应列明:乙方和地接旅行社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经营范围、许可证编号、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旅行行程安排,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及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境外支付消费惯例和标准,委派的领队姓名及联系电话,外汇兑换事项,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游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避险措施事项,应急联系方式,乙方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行程表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0.因不可归责于乙方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出入境导致不能按时成行或行程终止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当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甲方。双方在合同第七部分特别约定:甲方报名人数35人,成团最低人数30人,出团日期为2020年3月8日,旅游费用为9988元/人;“预订安排”一栏被勾选项为“是”,即甲方同意在未获得出境签证/签注前由乙方代为预订机票、酒店等行程安排;甲方同意按照双方具体约定执行,如双方没有具体约定的则按本合同30条的约定执行。双方其他约定:3.双方往来传真、QQ聊天记录、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记录,均作为本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及履行依据。4.甲方本人已仔细阅读过本合同及合同背面的《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旅游安全须知及注意事项》《健康信息确认》和附件行程安排,并负责把以上内容全部传达给本人代签的其它旅行人员。如甲方代表其他游客交付旅游款的,甲方承诺将代为转达上述内容,视为已经代其他游客清楚了解上述文件的内容,否则,甲方有义务承担所有责任。合同落款甲方处有“曾向红代”字样,乙方处加盖的是康辉国际合同专用章。上述合同附件行程单上亦有曾向红的签字。
经曾向红推荐,唐玉玲报名参加上述“欧洲五国10日游”旅行团,但没有单独与康辉国际另行订立旅游合同。唐玉玲直接向曾向红交纳团费9988元,由曾向红通过微信方式向康辉国际发送参团人员的身份证件照片和支付参团人员的旅游费用。
2020年1月9日,康辉国际黄埔营业部出具NO.0002518《收据》,确认收到唐玉玲等4人交来的欧洲10天团团款,合计39952元(9988元/人×4人),出发日期为2020年3月8日。另,康辉国际黄埔营业部是康辉国际的分支机构。
2019年11月15日,众信旅行社向康辉国际发出《团队(订单)确认书》(编号:CONFIR202002271901632),载明:出发团队为欧洲五国10日游,订单号OS1912000007285,共8个旅行团,酒店定金总额为58800欧元;其中团号为20200308940308的旅行团出发时间为2020年3月8日,人数35人,酒店定金为210欧元/人(30欧元/晚×7晚),合计7350欧元。产品特别约定:以上确定单一经确认,需在约定时间前支付定金,酒店定金一旦支付后,费用即产生,无法取消。
2020年1月3日,康辉国际(甲方)与广州众信旅行社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众信旅行社”)签订《出境组团社与境外接待社合同》,约定:第一条、甲方组织中国公民赴欧洲旅游,乙方接待甲方组织的旅行游客;甲方同意将组织成行且已办理旅游签证的旅游团交由乙方接待,乙方同意按照甲方以书面形式所提交的接待标准,接待和安排旅游团的有关游览活动和食宿、交通等安排(详细以每次双方确认的行程标准为准)。第七条、乙方承诺不能直接接收甲方属下分公司、子公司及营业部和门市部等的客人,如遇有甲方属下分公司、子公司及营业部和门市部等直接与乙方联系,乙方必须告知对方让其通过甲方报名成行。第十二条、如遇非人力可抗拒因素,例如:失火、战争、自然灾害(例如天气过于炎热或归于寒冷,暴雨、洪水、海啸、雪灾、塌方等等)、疾病瘟疫、政局不安、公司倒闭、交通延误、遭遇机器失灵、政府行为或本公司不能控制的其它意外情况等,且因此而造成有形或无形的损失及额外费用,则由甲方(或甲方组织的旅游团团员)自行承担。乙方本着为客户负责的原则在尽量保持价格不变或费用损失最小的基础上,与客人商议达成可行性的新行程安排并尽力执行。第十九条、本合同自签订日起一年内有效,如在到期日前10个工作日内,如果双方均无提出解除合作,按本合同条款约定自动续期一年。
2020年1月10日,康辉国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众信旅行社支付含唐玉玲在内的团员地接费54393元。康辉国际提交了交易日期为2020年1月19日的渣打银行《扣款通知书》和ActivoTravelGmbH(跃动旅行)出具的《ProformaInvoice(形式发票)》,该发票对应的服务起止时间为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3月16日。上述两份证据以证明境外酒店定金已全部支付给ActivoTravelGmbH(跃动旅行)。
2020年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文旅发电〔2020〕29号),要求:一、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产品;二、已出行的旅游团队,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行程中,密切关注游客身体状况,做好健康防护。同日,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粤文旅明电〔2020〕1号),要求:即日起,各地旅行社企业全面暂停国内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恢复时间以卫华和旅游部通知为准。已出行的旅游团队,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行程中,密切关注游客身体状况,做好健康防护。要向游客做好解释说明并做好善后工作,避免造成负面影响;旅游团队退款事宜按照合同执行。
2020年3月6日,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行业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粤文旅市〔2020〕12号),要求:旅行社和在线旅游行业要继续严格落实《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文旅发电〔2020〕29号),继续暂停经营旅行社团队旅游业务及“机票+酒店”产品,不可借单项代订服务名义开展包价旅游服务。
涉案旅行团未能如期成行,唐玉玲等人向广州市黄埔区文化广电旅游局进行投诉,要求康辉国际退还全额团费。广州市黄埔区文化广电旅游局于2020年6月2日召开调解会,康辉国际提出两种解决方案:一、采取无损延期的方式继续履行合同,即在文化和旅游部恢复出境旅游后,旅行社另行安排出团日期,适用同样的行程及标准,无需扣减任何损失;二、旅行社扣减境外酒店定金1617元(210欧元按当时汇率折算为人民币1617元)后,退还剩余团费。唐玉玲不同意以上两种方案。广州市黄埔区文化广电旅游局于2020年6月2日作出《旅游投诉终止调解书》(穗旅游诉终字[2020]第1号),终止本投诉的调解。
上述事实有收据、关于广州12345政府热线穗市民周女士投诉回复、《广州市出境旅游组团合同》《团队(订单)确认书》《ProformaInvoice(形式发票)》、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扣款通知书》《旅游投诉终止调解书》《出境组团社与境外接待社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虽唐玉玲主张双方未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但其对曾向红与康辉国际签订了组团合同的事宜是清楚知悉的,唐玉玲确认通过曾向红向康辉国际报名参加“欧洲五国10日游”旅行团及缴纳团费,并收到了相应的团费收据,在疫情发生之前唐玉玲亦从未向康辉国际及康辉国际黄埔营业部提出过异议,故应认定康辉国际与唐玉玲成立事实上的旅游合同关系。虽然是康辉国际黄埔营业部出具的收款收据,但与曾向红签订旅游合同的主体是康辉国际,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也是由康辉国际向第三方支付境外酒店定金和对外处理退费事宜,因此,唐玉玲请求康辉国际黄埔营业部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康辉国际是否应向唐玉玲退还全额团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唐玉玲参加的“欧洲五国10日游”旅行团原定于2020年3月8日出发,但因新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全国旅行社自2020年1月24日起全面暂停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业务,导致本案合同无法履行,该不可抗力的情形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唐玉玲不同意变更旅游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康辉国际应当退还团费。至于退还金额,康辉国际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国外酒店定金实际支付给了境外第三方,且该酒店定金产生后即无法取消,应当认定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已实际发生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综上所述,唐玉玲主张退还全额团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康辉国际应当在扣减境外酒店定金1617元后,将余下旅游团款8371元(9988元-1617元)返还给唐玉玲。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州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唐玉玲返还旅游团款8371元;
二、驳回原告唐玉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唐玉玲负担8元,被告广州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42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唐玉玲预缴,被告广州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受理费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原告唐玉玲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