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荆某某。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晋0821民初15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296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84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起五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现实际控制金额不足,除此之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未发现有缴存记录。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库予以信用惩戒,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29600元、执行费184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