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朱国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渤海新区。 被申请人:何莉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渤海新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朱国峰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何莉莉名下位于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管理区兴港小区7-4-201室楼房进行保全,保全价值1200000元。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朱国峰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国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何莉莉名下位于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证号:南房权证南大港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洪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安欣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