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庞恩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告:金玲,女,35岁,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审理经过
原告庞恩霞与被告金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庞恩霞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庞恩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庞恩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庞恩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