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董吉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吉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董吉彦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90.0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国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