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热比古丽·图尔孙,女,****年**月**日出生,住英吉沙县。 被执行人:热麦提·麦麦提,男,****年**月**日出生,住英吉沙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热比古丽·图尔孙与被执行人热麦提·麦麦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123民初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热麦提·麦麦提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定义务,权利人热比古丽·图尔孙于2021年7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立案后,于2021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34952元。通过系统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民政、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可执行网络资金,于2021年9月2日划拨10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热比古丽·图尔孙与被执行人热麦提·麦麦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热比古丽·图尔孙因此向我院提出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3执4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德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麦麦提热伊木·麦麦提敏 书记员 伊麦提·阿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