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翼城县解放街西端。 法定代表人:黄宝安,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晋峰,该社员工。 被告:周翠儿,女,汉族,住翼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翠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2021年3月25日,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已与被告周翠儿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元,由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学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