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扬,男,1983年2月8生,穿青人。
被执行人:郭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扬与郭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郭栋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栋立即履行偿还申请人李扬借款本金40250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504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栋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郭栋在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织金县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郭栋在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织金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4075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