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定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张红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定群诉被告张红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定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红德经本院依法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定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张红德偿还李定群借款352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22日至2019年11月12日的利息为13024元(本息共计48224元)自2019年11月23日后的利息按照年息6%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由张红德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10日、2014年9月22日张红德两次向李定群借款47000元,并出具借条二张,其中20000元约定2个月还款,后经李定群多次催要,张红德分多次偿还李定群11800元,剩余35200元张红德拒不偿还,为维护李定群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张红德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10日,张红德向李定群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李定群27000元,贰万柒仟元整。2014年9月22日,张红德向李定群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李定群贰万元整,2014年11月22日还钱。之后张红德向李定群还款11800元,剩余款项至今仍未归还。现李定群要求张红德偿还剩余借款,故引起诉讼。 另查明:庭审中,李定群自愿变更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要求张红德自2021年3月5日起开始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红德向李定群借款47000元,已偿还11800元,剩余35200元尚未偿还,有借条两份为证。现李定群要求张红德偿还剩余借款35200元,本院予以支持。李定群自愿从2021年3月5日起开始索要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予以支持。张红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张红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定群剩余借款35200元及利息(利息以35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李定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6元,由张红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曹三伟 审判员 高俊营 审判员 殷莉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贾颖超 书记员许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