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星,女,回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原告:李佩云,男,回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林,宁夏塞北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嘴山市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德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小静,万城物业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琨,宁夏崇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吴星李佩云诉被告石嘴山市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城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与另案的案情及诉讼主体相似,另案尚未审结,另案的处理结果与本案的审理具有直接影响。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为系列案,本案的审理与另案的审理结果具有直接影响,故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忠会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华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