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方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希胜,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黄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怀宁润天水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月山大道东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MA2RR2QDXW。
法定代表人:谢玉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铭,山东星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潘方明与被告怀宁润天水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潘方明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方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潘方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