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天威新能源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后永康胡同17号195A。

法定代表人何光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强,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至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立教村北京广铁路东10米。

法定代表人单通。

被执行人单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

审理经过

天威新能源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至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单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京0101民初1255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如下内容:“北京至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单通于2023年3月31日前向天威新能源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 893 000元及违约金,上述款项分三期支付,第一期70万元及该笔款项对应违约金(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15.4%标准计算)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案款70万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单通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股权,无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北京至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单通有可供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及其他财产线索。已向二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公安分局发出被执行人财产及下落调查函。本院已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255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如下内容:“北京至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单通于2023年3月31日前向天威新能源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 893 000元及违约金,上述款项分三期支付,第一期70万元及该笔款项对应违约金(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15.4%标准计算)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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