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黄鹏(曾用名黄立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中专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桂0102刑初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黄鹏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桂01刑终85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黄鹏撤回上诉。刑期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期间刑期未变动。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于2021年3月23日以(2020)柳州狱减字第930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黄鹏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报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鹏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4月至2020年8月获奖励3个表扬。原判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已于2019年1月23日缴纳。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黄鹏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一览表、思想汇报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鹏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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