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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宝力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二十五路422号(温州市金海化学品市场)A601-3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307578544T。
法定代表人:罗锦。
委托代理人:苏豪、叶博文,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邓兴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宝力佳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兴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303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7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28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07月06日向被执行人邓兴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邓兴发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宝力佳化工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财产如下:1、被执行人邓兴发名下有坐落于红光路66号柳岸春晓2栋1单元XXX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柳国用(2010)第XXXX号】;2、被执行人邓兴发名下有部分保险记录,投保人均为案外人,本案暂不予处置;3、被执行人邓兴发名下财付通账户内仅有小额存款。
本院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1、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邓兴发名下坐落于红光路66号柳岸春晓2栋1单元XXX号不动产,查封时间为2021年7月23日至2024年7月22日,该不动产首封法院为温岭市人民法院,本案已发参与分配函,故暂不处置;2、依法扣划被执行名下财付通账号存款1998.16元,依法缴纳诉讼费435元,申请执行人受偿人民币1563.16元;3、冻结被执行人邓兴发名下中国储蓄银行银行卡XXX,冻结时间为2021年9月24日至2022年9月23日。
本院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所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在其查封、扣押、冻结期间继续发生效力,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查封、扣押、冻结效力消灭;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截至2021年10月1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41236.84元及利息,未缴纳执行费542元。
因被执行人邓兴发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邓兴发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限制其出境,因被执行人邓兴发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作出罚款处罚决定。
本院于2021年09月24日通过移动微法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被查控,暂无法处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