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秀珍,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古丈县。
被告:王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秀珍与被告王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2021年3月2日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的预交期内预交诉讼费,又没有申请缓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