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湖南省安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军,湖南锦昇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艳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湖南省安仁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晶与被告李艳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王晶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李艳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晶申请撤回对李艳华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25元,减半收取4362.5元,由王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