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忠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穆棱林业局。

委托代理人王志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穆棱林业局工人,现住穆棱林业局。

被执行人张福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穆棱林业局退休工人,现住穆棱林业局。

被执行人李秀芳,·女,汉族,穆棱林业工会退休工人,现住穆棱市。

被执行人张淑春,女,汉族,穆棱林业局退休职工,现住穆棱林业局。

被执行人张有美,女,汉族,穆棱林业局职工,现住穆棱林业局。

被执行人管恩玉,男,汉族,牡丹江市铁路工务段职工,现住穆棱市。

被执行人韩冰晶,男,汉族,牡丹江市铁路车务段职工,现住穆棱林业局。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7511民初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富贵、李秀芳、张淑春、张有美、管恩玉、韩明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8月24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管恩玉、韩明晶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牡丹江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分别为73800元和979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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